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《商标法》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法字(2002)第256号
点击数:1148发布时间:2002-10-29 00:00:00
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:
你局《关于违反〈商标法〉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》(辽工商〔2002〕34号)收悉。经研究答复如下:
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《商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,当事人对此不服的,既可以依照《商标法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也可以依照《行政复议法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