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工商标字(1996)第24号
点击数:1189发布时间:1996-01-16 00:00:00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:
现将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计价格〔1995〕2404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各地发放的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》工本费以及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》和《商标注册证》验证费的收费标准,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。核定后的标准,请报我局备案。